国务院各部门在积极开展清扫工作的同时,指出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该明确提出明确建议、改动方案和改动废除理由。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废除。
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通报》认为,今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抓住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扫工作,对不合乎不交会不适应环境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拒绝的,及时展开废除或改动。为实施有关拒绝,国务院要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
坚决“谁制订、谁清扫”原则国务院划入了具体的清扫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清扫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合乎不交会不适应环境的规定。《通报》具体,清扫工作要坚决“谁制订、谁清扫”的原则。
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制订部门负责管理清扫;部门牵头制订或牵涉到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联合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清扫;制订部门被撤消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之后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管理清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行部门明确提出清扫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要求。
同时,《通报》拒绝,国务院各部门在积极开展清扫工作的同时,指出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该明确提出明确建议、改动方案和改动废除理由;对于牵涉到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应该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牵涉到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必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涉及要求的,不应呈报国务院依法明确提出涉及议案。国务院特别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改动、废除情况,再行研究清扫。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废除;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改动。
清扫工作另设最后时限国务院对清扫工作得出了具体的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订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结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订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清扫意见、修改草案和解释上报国务院,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订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上述清扫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实质上,地方在实施文件时,显著违背生态环境保护精神的情况并不少见。从中央环保专员公署向地方对系统的情况来看,多地就曾实施一些“土政策”为环境违法开绿灯。比如:2014年1月3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荷塘区重点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维护制度》明确提出,对检查中找到的问题,轻在增进排查,应以首次未予惩处。在2014年底国务院就发文拒绝,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扫、废止妨碍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的“土政策”。
有业内专家告诉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对“土政策”清扫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更进一步规范和确保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铲除了环保执法人员障碍,更为不利于环保涉及工作的积极开展。【所附】文件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的通报国办发〔201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极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根本性决策部署。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极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拒绝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最严苛最森严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为实施上述涉及拒绝,作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工作,经国务院表示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清扫范围此次清扫的范围是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清扫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合乎不交会不适应环境的规定。二、清扫职责清扫工作坚决“谁制订、谁清扫”的原则。
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制订部门负责管理清扫;部门牵头制订或牵涉到多个部门职责的,由联合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清扫;制订部门被撤消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之后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管理清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行部门明确提出清扫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在积极开展清扫工作的同时,指出法律、行政法规不存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该明确提出明确建议、改动方案和改动废除理由;对于牵涉到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问题,应该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牵涉到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必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涉及要求的,不应呈报国务院依法明确提出涉及议案。
三、清扫拒绝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改动、废除情况,再行研究清扫。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废除;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互为违背,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的,要不予改动。四、结果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清扫结果。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扫结果上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订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扫结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司法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订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清扫意见、修改草案和解释上报国务院,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订于2018年10月底前将上述清扫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五、的组织实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扫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的组织领导,制订明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拒绝,抓住积极开展清扫工作。
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要强化专责协商指导,及时追踪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共性问题,保证清扫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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